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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啊?

蒋** 吉林-白城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5.24 16:00:42 4125人阅读

我知道买房子是要缴纳房产税的,只是不知道如何缴纳,谁能给我说一下江苏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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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017-05-24 16: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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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增收:
  房产税只收增量房人均60平方米起征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
  而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新房交易单价计算的总价之70,按0.6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不过,如果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同时,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符合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而持有当地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待持有居住证满3年并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以退还。

2020-09-22 09:32:13 回复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下管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津、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上述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计算滞纳金的公式是:滞纳金=滞纳税款的数额×税款滞纳所持续的日数×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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