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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部门怎么处罚

张** 甘肃-平凉 其他咨询 2021.04.01 10:12:48 316人阅读

环境监察部门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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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监察如何处罚 对于处罚前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如某化工厂排放水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持续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后,排污单位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前面处罚决定导致“持续状态”中断,后面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持续或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如某热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直到被环保部门发现才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应当视为多个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如某医药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如果排污单位在一个考核时段内的同一排放口超标,不管当事人在该排放口有几种违法状态,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最严重的状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排污单位是在2个以上考核时段内的不同排放口超标,由于违法地点、考核时段、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同,应当视为多次超标违法分别进行处罚。 “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后,环保部门已要求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环保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如环保部门对未经报批的违规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 第一次进行处罚后,执法人员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处罚结束后默认其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第二次查获时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罚款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反地,如果能证明本案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则第二次查获的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是另外一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再次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监察如何处罚 对于处罚前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如某化工厂排放水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持续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后,排污单位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前面处罚决定导致“持续状态”中断,后面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持续或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如某热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直到被环保部门发现才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应当视为多个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如某医药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如果排污单位在一个考核时段内的同一排放口超标,不管当事人在该排放口有几种违法状态,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最严重的状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排污单位是在2个以上考核时段内的不同排放口超标,由于违法地点、考核时段、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同,应当视为多次超标违法分别进行处罚。 “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后,环保部门已要求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环保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如环保部门对未经报批的违规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 第一次进行处罚后,执法人员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处罚结束后默认其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第二次查获时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罚款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反地,如果能证明本案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则第二次查获的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是另外一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再次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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