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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涉嫌哪些罪名

苟* 辽宁-大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4.01 09:31:55 456人阅读

刑事辩护涉嫌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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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予以保密的义务。
6、会见通信权。
7、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申请调取证据权。
9、获得通知权。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
10、提出辩护意见权。
1
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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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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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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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权利。

2021-04-01 09:33:5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予以保密的义务。 6、会见通信权。 7、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申请调取证据权。 9、获得通知权。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 10、提出辩护意见权。 1 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1 2、拒绝辩护权。 1 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 1 4、其他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予以保密的义务。
6、会见通信权。
7、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申请调取证据权。
9、获得通知权。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
10、提出辩护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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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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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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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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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
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
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
三:以结果论英雄
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
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
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
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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