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个罪名均有几个量刑档次,因而最终的定罪处罚取决于周某在不同罪名下应处刑罚的轻重。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周某的盗窃行为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显然重于前者,因此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从重处罚。当代检察官
该案发生了请求权竞合,你可以从两个法律关系维护你的权益:
(一)侵权
1.正常充电时发生爆炸,该手机存在缺陷,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存在缺陷的,你既可以找生产者,又可以找销售者承担责任。双方都不能拒绝你的请求。
3.有权要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包括手机的损失等。
(二)合同
1.你和销售者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对方却没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手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对方应当赔偿损失,如电器损失。
3.如果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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