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曾是残疾人救助的主要方式。2020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扩大和保障了残疾人可以获得的社会救助范围。2020年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社会救助措施,初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共包括八个方面: (1)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残疾人供养; (3)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 (4)残疾人临时性困难救助; (5)残疾人医疗救助; (6)残疾人教育救助; (7)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救助; (8)残疾人就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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