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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朋友知道信阳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张** 浙江-温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17.04.26 10:05:33 147人阅读

今天一个朋友问我信阳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我还真的不太清楚,在此请教了解的朋友给讲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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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7-04-26 10:0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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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7-04-26 10:13:33 回复

《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退休人员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金按聘用合同执行。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劳务关系,解聘用工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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