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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能否作为复议证据

张** 甘肃-定西 其他咨询 2021.03.28 21:19:21 421人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能否作为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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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议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021-03-28 21:21:21 回复

你好,数据恢复保密协议如下
甲方:
乙方:
一、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采用乙方掌握的相应技术恢复甲方所需有用的数据,尽量降低因数据丢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所做的全部工作将依据如下条款。这里所讲的数据不包括操作系统和软件环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硬盘仅作镜像操作,但仍需满足甲方要求的数据恢复。
二、 付款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下进行数据修复工作。甲方确认恢复出的数据是自己需要的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拷贝,才支付服务费,其它的一切情况不收取服务费。
三、 承诺条款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向甲方提供任何百分之百的修复承诺。
四、 保密条款: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硬盘(或设备)中的任何信息用于数据恢复,乙方保证该信息的保密性,数据恢复之后,不论甲方是否拷贝数据,乙方都不能留下数据任何形式的备份。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数据、信息泄漏,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的相关信息加以披露。
五、 免责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修复的数据可能发生丢失,乙方不承担甲方数据损坏的责任及由于甲方数据损坏所导致或引发的任何连带责任,包括数据丢失,免除保修义务、商业损失、民事侵权或其他永久性损失及由此协议引起的偶发性、后续性、间接性损失。
六、 不可预计的情况:
甲方和乙方承认,本协议因以下情况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Ⅰ:不可抗性的灾害;如地震,火灾等。
Ⅱ:硬件或软件不可获得或失效。
七、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即已生效: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作为证据向人民提讼。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调解协议书是书证,是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根据《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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