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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新闻侵权

李* 浙江-杭州 其他咨询 2021.03.17 17:55:05 458人阅读

广安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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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  同样构成新闻侵权。

2021-03-17 17:56:05 回复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这其中的情况就可以说是转载了,对于那些新闻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
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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