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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必须本人签收吗

李* 浙江-宁波 税务行政复议咨询 2021.03.14 20:07:54 385人阅读

法院传票必须本人签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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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然可以委托他人可以代收传票。r《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021-03-14 20:08:54 回复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按目前的实际操作,传票同起诉状副本一般是由法院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解答如下, 你好,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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