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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我已经7年没交暖气费了,现在

刘** 福建-宁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4 18:14:20 309人阅读

你好,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我已经7年没交暖气费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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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你有问题,主体不对。如果有委托合同,也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诉讼。诉讼时效可以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每年都主张取暖费,应该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关键是供暖企业应当首先证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按相关标准供应了热量,这里面有一个诉讼技巧,作为被告,你避免主动陈述温度不达标,应当让原告先证明温度达标,即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类案件一般都会调解结案,判决往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不好。

2021-03-14 18:15:20 回复

第十八条在供热时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两方在合同中商定。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两方在合同中商定。2010年3月16日《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和供热温度)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要求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热经营公司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热用户原由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热用户承受职责。供用热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准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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