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敦化法律咨询 > 敦化兼并收购法律咨询 > 销售赃物罪和收购脏物罪的区别

销售赃物罪和收购脏物罪的区别

胡* 吉林-敦化 兼并收购咨询 2021.02.26 13:18:20 379人阅读

销售赃物罪和收购脏物罪的区别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敦化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敦化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没有收购脏物罪和销售赃物罪,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2021-02-26 13:19:2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没有收购脏物罪和销售赃物罪,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没有收购脏物罪和销售赃物罪,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