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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超市拿了人家121.8元的东西没付款

ask****118 辽宁-大连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3.09 10:52:07 122人阅读

我朋友在超市拿了人家121.8元的东西没付款,超市要求罚款1000,现在已经交了700,还剩300超市追着要,请问超市有权利吗?我朋友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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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大连 咨询解答:296条

故意拿的不付款吗?如果是这种情况,报警可能被行政拘留,建议协商解决。

2017-03-09 17: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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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这个要分两层意义的:
一,可能是朋友送的,自己当然不要付款;
二,如果是用积分卡兑换的,也是不需要付款的,这个是直接赠送的;
当然,如果说是什么也没有的情况下,直接拿出来的;不管是忘记了还是顺手拿出来忘记付款了,这个在外人眼里都是算偷的。

2019-03-13 17:27:39 回复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4949条

你好,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17-03-09 12:34:33 回复

你好,不合适,而且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但是超市可以报警盗窃,建议协商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二年以内盗窃三次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综上所述,即便4次盗窃都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是只要是两年以内盗窃三次,亦会被按照“多次盗窃”追究刑责如果这4次盗窃,有一次或几次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亦会对构成追究刑责的部分追究刑责对于其中不构成追究刑责的部分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在追究行政责任之后如果还构成”多次盗窃“,承担完行政责任之后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无罚金的权利,但做法人也应当为偷窃做法承受行政或刑事职责;   2、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限定,能够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限定要求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做法的后果承受法律职责。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恫吓或者有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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