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由上级人民指定下级人民异地指定管辖的方式,这个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受理后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而移送其他管辖,受移送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从而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由上级人民指定下级人民异地指定管辖的方式,这个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受理后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而移送其他管辖,受移送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从而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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