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3、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如果相关的商家在夜里10点至次日5点仍然违反上述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报警,警方出警后会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后,给予行政罚款。
5、如果对方的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情形发生于白天,当事人可以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予以制止或限期整改。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3条、44条、45条、58条、59条、6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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