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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一篇受贿罪辩护词范文,谢谢!

杨* 浙江-杭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1.29 13:43:02 215人阅读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亲戚因受贿逮捕了,我要写一篇受贿罪辩护词。现在寻求一篇受贿罪辩护词范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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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以下是一篇受贿罪辩护词范文,应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XX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XX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众所周知,XX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XX担任的职务仅仅是XX县XX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XX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XX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XX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XX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XX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XX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XX不存在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XX向刘XX、李XX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受贿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XX虽然向刘XX、李XX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XX、李XX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XX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XX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XX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受贿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XX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刘XX、李XX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XX、李XX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XX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虽然存在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和受贿罪较为类似。但是由于其缺乏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这一重要客观要件,为他人办理转正事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该行为应该认定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转正事宜的情况,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杨XX也不存在受贿主观故意。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本着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杨XX作出公正判决,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CXXXX

2017-01-29 13: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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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对于受贿罪辩护词范文的手写,建议寻求当地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帮助亲戚减轻刑罚。

2017-01-29 13:5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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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根据你提问的受贿罪辩护词范文的写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2017-01-29 13:47:02 回复

关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的问题,我想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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