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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 临时工怎么定义的?被辞退该怎么办?

甯** 吉林-四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1.20 16:14:15 152人阅读

我姐姐是一个企业的临时工,工作了两年了也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没有给她买保险什么的,现在要以超龄为由辞退她,我想请问一下新劳动法 临时工是怎么定义的?如果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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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你说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不是合同期限内的辞退,而是原来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话,那就不用什么理由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是关于新劳动法 临时工的相关解释,望采纳。

2017-01-20 16:1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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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新劳动法 临时工一词是不存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2017-01-20 16:2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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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 临时工这一词已经不存在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谓“超龄”也没有这个规定,只有“至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可见,单位以临时工或超龄为辞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2017-01-20 16:17:15 回复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一、最新临时工辞退补偿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面临呈现出国际化、市场化、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的新特点,而且仍将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实现代劳动关系还会面临更加多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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