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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日常经营的股东挪用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吗?

严** 浙江-杭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1.17 09:26:50 14998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发现有一个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这个股东平时也是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他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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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孕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孕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017-01-17 09: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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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其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综上,该股东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当然,这里所述的公司、企业是非国有性质的。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应是挪用公款罪了。

2017-01-17 09: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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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这个股东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

2017-01-17 09:2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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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12-25 17:50:00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805条

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2017-01-17 18:19: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
首先负有足额缴付认缴出资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缴付到位,如未足额缴付,在认缴而未缴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在经营中要做到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清楚分开,不能混同,也不能利用经营公司之便侵占公司的资产,否则会被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只要股东足额出资,合法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
首先负有足额缴付认缴出资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缴付到位,如未足额缴付,在认缴而未缴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在经营中要做到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清楚分开,不能混同,也不能利用经营公司之便侵占公司的资产,否则会被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只要股东足额出资,合法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
首先负有足额缴付认缴出资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缴付到位,如未足额缴付,在认缴而未缴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在经营中要做到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清楚分开,不能混同,也不能利用经营公司之便侵占公司的资产,否则会被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分析,只要股东足额出资,合法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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