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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原告是军人可以不出庭啊?可是我想他出庭

ask****121 甘肃-武威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1.09 11:40:45 1479人阅读

离婚诉讼案件原告是军人可以不出庭啊?可是我想他出庭,作当面对致,如果他不出庭,只有代理律师出庭,我可以不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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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当事人到庭

2017-01-13 21: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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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诉讼中除了涉及限制性规定外,其审判程序也相对复杂。同时同其他普通婚姻一样,军婚也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此当涉及问题交错复杂时,应当请求律师的帮助,因为这是对自己权利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2019-02-10 21: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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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第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第五,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个底线。 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对于民事诉讼开庭原告必须到庭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开庭原告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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