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的情形包括: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词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1款之限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典质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典质保证的,其他典质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受的保证职责。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典质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典质财产所保证的债权份额或者步骤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典质权人能够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典质权。典质人承受保证职责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典质人清偿其应当承受的份额”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