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规定有:
1.发包方享有依法发包集体所有土地权利;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的权利。
2.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自主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等。该法还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依据如上,望采纳,谢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