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在婚姻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双方对于婚姻的忠诚,签署了《出轨保证书》。其实,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婚姻保证书,其法律效力性并不大,实际操作性也较差。婚姻保证书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出于平等、自愿,是否为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而定。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结婚或维持婚姻状况等压力才签订保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的。保证书将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作为保证的内容,这部分约定属于无效部分。如果保证书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这部分也无效。当然,如果签订此类保证书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的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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