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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应当支付

李* 浙江-丽水 离婚咨询 2020.10.28 19:12:47 360人阅读

离婚时,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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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省去要钱的麻烦。对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
1、离婚后抚养费可以要求非抚养方一次性支付吗网友提问:我和前夫离婚时小孩才3岁,离婚后前夫去了外地,到现在已经8个月没有给抚养费,我多次催促他都不理。我现在可以要求他一次性给付以后的抚养费吗律师回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但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要有确切的理由,适合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从便于执行的角度出发,会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一般是先确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月或按年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从离婚时至子女十八周岁(有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生活,还要增加计算的时间)计算应承担的抚养费的总额,由非直接抚养一方一次性支付总额。离婚时双方协商或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出现超过协议或原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时,子女仍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2、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后,子女是否有权再次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3、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020-10-28 19:1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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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也可以分次付  简单分析一下:  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以后因追索子女抚养费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因此,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您好,关于抚养费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2、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半年一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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