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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现在超过多少属于机动车?

ask****202 浙江-湖州 离婚咨询 2020.10.21 13:00:02 496人阅读

电瓶车现在超过多少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里开出来,看到后方有电瓶车过来,停着不动,但是电瓶车自己撞上去了,电瓶车有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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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湖州 咨询解答:9091条

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2020-10-22 09:31:40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应当是指机械、电力等动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把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对某些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认定,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从《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来看,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是从车辆是否安装动力装置来区分,安装了动力装置即为动力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动力车,且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该法的例外是即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视为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否被视为非机动车,要看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这就是判断其“归属”应以“技术参数”为准。但电动三轮车没有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中,因此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应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来确定。笔者认为,鉴于电动三轮车的危险性、动力来源与电动自行车的相似性,对电动三轮车性质的认定,也应按照其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来确定,不应当以一刀切的形式把其划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既然电动三轮车已经事实的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字作出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按照国家标准GB《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是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是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五是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六是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汽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的车祸可以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有证据证明电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具体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后交通责任划分,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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