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征税问题内容:我企业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经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现将企业注销,按照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征税。而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请问向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是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注销帐面有存货而实际无存货税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如题所指事项,一般来说归属于存货盘亏性质,那么,应予计算存货盘亏金额,按照存货盘亏相对应的涉税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2、涉及增值税方面的处理:应先确认该账实不符的盘亏事项是否属于管理不善而致,如是,则予以计算盘亏存货的相应已抵扣进项税额,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计缴增值税的税务申报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如该存货有证据证实未曾作进项税抵扣的,则无需作转出补税处理。
3、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该盘亏事项属于财产损失,那么,如上所涉经济损失应予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相应资料作专项申报,凭以申请作税前扣除;
4、一般,在企业注销前的税务清算环节,可就以上事项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报表(增值税清算的税务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清缴申报表),并作财产损失专项申报,即在税务清算时与其他调整事项一并进行税务申报。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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