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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区别

周* 新疆-喀什 刑事自诉咨询 2020.10.11 05:22:23 494人阅读

虐待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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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是一个一般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优先定其他特定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一点很特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不等同于伤害行为,但很类似有重合部分)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2020-10-11 05:24:23 回复


一、什么是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相比,两罪的的区别主要在:
1、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使用殴打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的结果;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虐待者伤害的结果,对造成伤害的是持过失心理状态,而被虐待者之所以被致伤,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
2、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对被害人伤害;而故意伤害罪则可由一次行为构成。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过程中,又以伤害为目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则应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一、什么是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相比,两罪的的区别主要在:
1、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使用殴打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的结果;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虐待者伤害的结果,对造成伤害的是持过失心理状态,而被虐待者之所以被致伤,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
2、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对被害人伤害;而故意伤害罪则可由一次行为构成。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过程中,又以伤害为目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则应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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