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从本案中,看不出王某夫妇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故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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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王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语桐对他们二老有虐待行为,因此无法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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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是收养人王某夫妇提出的解除收养关系,与语桐亲生父母没有关系,因此该项主张不能得到主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你们构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3、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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