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对于重组家庭的财产问题并没有做出特殊规定,所以应当适用婚姻法中关于财产问题的一般规定,即夫妻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刑事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在1994年之前未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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