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根据修订的《实施细则》,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
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
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
C、“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标注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观察各种产品商标标注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将带圈的R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少数产品将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下角。使用注字已经很少见了,还有的产品将注册和商标分别放到注册商标的两边。注册商标具体应该标注在那里,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也有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我们也见到一个著名的国外饮料品牌只在注册商标后面标注“商标”两字,这不合法律规范。我国法律对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但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标注。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也有很多商家自作主标注“TM”,有的企业将TM表示为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不管其他国家如何规定,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在我国不代表任何意义。
向对方商标未下证,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方已取得商标证书,提出无效宣告。
对方商标注册满三年,提出撤三。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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