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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