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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张* 甘肃-兰州 其他咨询 2020.09.29 00:24:55 479人阅读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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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或者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突发大规模失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明显就业歧视行为或者从中营利的;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政府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2020-09-29 00:25:55 回复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劳动者创业的扶持重点,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降低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
(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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