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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非得要有具体一定的请求数额吗?

苟* 辽宁-鞍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6 21:02:40 328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非得要有具体一定的请求数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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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2020-09-26 21: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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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保险公司都有规定,一年的车损险理赔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来年的保险费用就会上涨,理赔次数越高,保险费用涨的越多,这一新规定让那些驾龄短的车主感到不安。而一些相关人士就建议各位车主,对于一些理赔额在保费10%内的小摩擦,尽量不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以免理赔次数过多会影响来年的续保。毕竟理赔额过低,对自己车辆的维修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反而让自己的投保受到严重影响,这样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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