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3、仍有辩护人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4、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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