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号和姓名被他人得知是不能取走银行卡里的钱的。银行卡交易需要以密码作为交易凭证。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不可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银行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用身份证可以查到都办过银行卡,两种方法:
1、本人带上身份证到各家银行柜台查询在各家银行的你名下的帐户,看是否有银行卡。
2、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可以查询你在所有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情况。具体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的个人征信里面查询当地的查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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