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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余* 西藏-昌都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9.18 12:04:25 468人阅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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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020-09-18 12:05:25 回复

《公司法》对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7条以及228条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这又分三种情况。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2,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由外国向我国请求。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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