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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

张* 陕西-宝鸡 其他咨询 2020.09.18 11:41:13 474人阅读

邀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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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邀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意思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间志和愿望: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这种意志和愿望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这二者的统
一,这是因为:
  其
一,如果行为人仅有意思而没有以一定的行为表示出来,是不会发重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例如要买某种东西,只处于想买的愿望当中,而没有具体实施交付价款的行为,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其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他的真实意思为基础。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必须是他的真实愿望,如果他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真实意志,那么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意思表示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而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则是其意思表示的基础。
  综上,我们说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意思和意思表示统一。

2020-09-18 11:43: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吗问题解答如下, 宣传单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该商场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商场向王某发放的宣传单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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