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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A少亩构成犯罪

李* 浙江-温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13 20:36:16 357人阅读

毁坏A少亩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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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毁坏A少亩构成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2020-08-13 20:38: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毁坏A少亩构成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毁坏A少亩构成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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