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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东营市房屋买卖实施细则及其执行相关准则

易** 西藏-昌都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09 10:55:58 465人阅读

生活在东营市的人民。对当地的住房问题比较关心,因为这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关系。季某作为当地比较知名的人物,对家乡也做出了很多贡献,因此也一直关注着东营市房屋买卖的问题。也比较关注相关政策,因此想请懂法律的人帮忙解读东营市房屋买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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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简称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营区、河口区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票据;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屋是否具有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其上市交易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对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房屋所有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四)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交纳有关交易税费。
    
(五)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并收取其应交纳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收取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六)房屋所有权人或受让人持政府收益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0%。
    第八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第九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卖双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土地登记程序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受年限限制,如需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金额进行核算,具体退还标准如下:
    自取得货币补贴5年内申请的,50%退还政府;5-15年内申请的,每推迟一年,退还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申请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三)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的货币补贴退还金额将应退还的货币补贴款项上交财政部门。
    
(四)房屋所有权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已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2020-07-09 10: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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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划拔和管理工作。其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政府监督的原则,量入为出,合理使用。
第五条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单位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门厅、楼梯间、地下室及走廊通道等部位楼地面、内墙和顶棚面层脱落、门窗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外墙面层构造脱落、防水层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五)其他应当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
第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等破损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或局部修复的;
(二)公共排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10%的工程;
(四)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10%的工程;
(五)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因损坏,需要整体或局部修缮、更新的;
(六)小区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七)楼宇对讲、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电子巡更,音乐喷泉等系统维修及更换的;
(八)其他应当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0-07-09 10:57:58 回复

您好,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属于什么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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