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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离职后与原单位产生经济纠纷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撤销咋办

尚* 海南-南沙群岛 仲裁咨询 2020.06.05 11:23:05 405人阅读

我表姐离职后与原单位产生经济纠纷,双方自行协调不了,最后要通过仲裁来解决,听说用人单位觉得仲裁结果不满意想要推翻之前的结果我表姐比较担心,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撤销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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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020-06-05 11: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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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不服驳回其撤裁申请的裁定能否上诉或再审的问题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要目的是尽力维护一裁终局的制度和价值,以便司法对仲裁实行有限司法监督。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立法目的看,劳动争议案件设立一裁终局制度,就是要缩短处理周期,尽快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严格限定了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将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纳入一裁终局,同时对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对申请撤销的法定理由亦进行了限定。如果允许当事人上诉,注定会延长处理周期,与设立一裁终局的立法初衷相悖。
2.从立法本意来看,一裁终局制度是从运作成熟的商事仲裁中借鉴而来,一度被视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的最大亮点。立法者的本意就是要在劳动争议中引入一裁终局这一制度,即名实俱引,而非只引名而不引实。在较为成熟的商事仲裁制度中,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服,能否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法院法复[1997] 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对此有明确答复,即当事人无上诉权,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一裁终局这一制度的效力和价值。因此,在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案件中,应当同样适用,
3.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看,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上诉。该条也是确定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最重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否则当事人直接上诉即可,没有必要再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上诉权的丧失。同样,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仍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同的诉权,不因案件结果不同而享有不同诉权。法律不可能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同一案件规定不同的救济权利,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均可向法院重新起诉,而如果驳回当事人申请,则当事人就享有上诉权,也就是说该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均没有上诉权。

2020-06-05 11:24:05 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提讼【已经被人民受理】,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一、中级人民:
1.应不予受理;
2.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被人民驳回/劳动者撤诉的: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律师提示】劳动者撤诉/被驳回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劳动者提讼后撤诉或被驳回,用人单位也无权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时间条件: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对同时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一直有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的,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提前民事诉讼。不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的,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通过再审撤销,一直有效。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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