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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
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可见,在民事司法领域,强调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既然如此,那么,在民事司法领域所调整的事实婚姻就不涉及重婚罪的问题,双方均无配偶,其同居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
2020-04-07 15:30: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