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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机因在微信上评论了一些激进言论,被

ask****305 浙江-宁波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3.03 07:21:45 416人阅读

您好胡律师,请问一下,本人手机因在微信上评论了一些激进言论,被民警带走训诫教育后,手机一直未被归还,他们这种做法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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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5679条

你好,可以去询问一下情况

2020-03-03 15:11:35 回复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您好!这个情况不会有留有案底,对以后生活不会有什么影响,放心。

【法律意见】
对于他这种附上照片诋毁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让微信团队去解决。你诋毁他的言论已经删除,他起诉你没有任何意义,但你可以告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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