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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缴纳诉讼费或者重新办理免交诉讼费的手续,请问律师,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132****7965 辽宁-大连 其他咨询 2015.07.24 22:30:46 10854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教下免交诉讼费的事情。5年前我起诉一个民事案子,申请免交诉讼费得到法院同意,案件进入程序。一审多次开庭审理后下达驳回裁定,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审。申诉到省院后,省院撤销了原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没下判决,却下达了个通知书,要求我缴纳诉讼费或者重新办理免交诉讼费的手续。请问律师,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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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咨询解答:1369条

案件是否属于免交诉讼费范畴请在当地律师指导下操作

2015-07-24 23:01:23 回复

1、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1、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交房没入住没装修的房子需要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扩展资料: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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