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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二)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一般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
(三)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判决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