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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石门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石门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石门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康复费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赔偿金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16.鉴定费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石门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石门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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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取得房产,夫妻双方可先友好协商房产归属,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要准备好能证明房产为婚内取得的证据,如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付款凭证等,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并登记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另一方要保留好共同还贷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离婚时获得相应补偿。 (三)父母出资的房产,若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要留存好父母出资的证据;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需明确各自父母的出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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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取得房产:房产证写夫妻双方名字,若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可协商归属,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2.婚前购买房产:一方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归登记方,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3.父母出资房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算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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