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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若想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若不同意离婚且不主张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赔偿。若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办理离婚登记超过一年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