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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期内再次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新产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二)若再次事故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比如在非工作相关活动中因个人原因受伤,不能享受工伤赔偿待遇。此时需按普通人身损害处理,根据事故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