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当法院未认可某证据时,若因形式要件不符,如未提交原件,可在符合条件时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若因关联性不足,需重新审视证据收集方向,收集与案件事实联系更紧密的证据。
(三)若因真实性存疑,可进一步补充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佐证。
(四)对于已提交未被认可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但在上诉时若能提供新理由或证据证明其有效性,上级法院可能重新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这体现了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