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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的核心要件是主观共同故意与客观共同行为的统一,两者需同时满足才能成立共犯。
(2)主观方面需具备共同故意,具体表现为各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结合会形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整体行为,清楚该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且对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若行为人仅提供普通劳务,且确实不知道所涉产品为伪劣产品,未参与核心决策或知情后的协作,则通常不认定为共犯。
(3)客观方面需实施共同协作的行为,涵盖生产销售链条中的各类配合行为,如组织策划生产流程、提供资金技术或生产设备、负责伪劣产品的运输储存、直接参与销售等。即便各行为人分工不同,只要其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互支撑,共同完成伪劣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就可认定为共犯。
提醒:
行为人在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时,应明确所涉产品的质量状况,若发现可能为伪劣产品需立即停止协作;涉及相关案件时,需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说明自身主观认知及客观行为细节,以准确区分是否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