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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肥东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肥东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肥东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肥东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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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法院未认可某证据时,若因形式要件不符,如未提交原件,可在符合条件时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若因关联性不足,需重新审视证据收集方向,收集与案件事实联系更紧密的证据。 (三)若因真实性存疑,可进一步补充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佐证。 (四)对于已提交未被认可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但在上诉时若能提供新理由或证据证明其有效性,上级法院可能重新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这体现了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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