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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中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需承担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责任。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若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按约定获得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务合理确定。
(三)若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