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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为债权人利益继续经营产生的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这两类债务需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第一顺序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二顺序是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务,按比例分配给该顺序的债权人。
(三)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